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0:30:20 53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以及刑事保护三条途径,行政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因此,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第九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201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新反法和旧反法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新反法将旧反法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构成要件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与旧反法对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通过定义或列举的方式,分别界定了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在旧反法视野下,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如下的四个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管理性;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价值性、秘密性、新颖性;有的学者则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秘密性、时间无限性、价值性和实用性;另外,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构成要件: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价值性和管理性;还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三个构成要件:非公知性(新颖性)、经济性和保密性;即从现在的学术界来看,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识,众说不一,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也有五要件说。而直接从法条本身来探讨,旧反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新反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自身保护措施

(一)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售货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二)建立管理机构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目前很多单位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比较健全,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可在原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上增加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也可与确定国家秘密同步进行。同样,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以参照有些单位的做法,把商业秘密按照重复程度分为A、B、C三级,保密期限定为短期(三至五年),长期(二十年)和永久。也可以按照对商业秘密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的多少来标定商业秘密的”含金量”。如定AAA级为百万元以上的;AA级为50万元以上;A级为10万元以上。

(三)签定保密合同

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规定上述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不得自行组织新单位与原单位竞争;在离职、离退休之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不得引诱上述人员与其一同集体离开原单位为其服务或为新单位服务,等等。

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以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公平合理。

(五)终身员工制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由于人才频繁流动,给企业和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一种能有效遏制企业

三、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

(一)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二)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1: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2023-03-09
    296人看过
  •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是多久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一、保护商业秘密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
    2023-03-21
    410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广义的知识产权其实是包括商业秘密的。如果要说他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的话,那么1、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2、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一、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2023-03-30
    148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一、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1、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2、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3、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二、商业秘密权的类型1
    2023-04-17
    368人看过
  •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1、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2、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3、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一、侵犯商业机密罪种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
    2023-02-16
    491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一)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二)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三)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一、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有哪些我国《
    2023-02-28
    9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
    • 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依多数国际公约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
    • 商业秘密是不是知识产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4
      1、提出申请,获得授权; 2、及时交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3、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进行海关备案,防止外来侵权; 4、开拓海外市场的,申请PCT或者直接国家申请,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保护在出口国的专利权; 5、被侵权时向法院提侵权诉讼,要求终止侵权获得赔偿。
    •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15
      商业秘密能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
    • 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3
      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