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30:20 53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以及刑事保护三条途径,行政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因此,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第九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201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新反法和旧反法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新反法将旧反法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构成要件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与旧反法对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通过定义或列举的方式,分别界定了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在旧反法视野下,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如下的四个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管理性;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价值性、秘密性、新颖性;有的学者则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秘密性、时间无限性、价值性和实用性;另外,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构成要件: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价值性和管理性;还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三个构成要件:非公知性(新颖性)、经济性和保密性;即从现在的学术界来看,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识,众说不一,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也有五要件说。而直接从法条本身来探讨,旧反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新反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自身保护措施

(一)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售货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二)建立管理机构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目前很多单位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比较健全,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可在原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上增加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也可与确定国家秘密同步进行。同样,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以参照有些单位的做法,把商业秘密按照重复程度分为A、B、C三级,保密期限定为短期(三至五年),长期(二十年)和永久。也可以按照对商业秘密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的多少来标定商业秘密的”含金量”。如定AAA级为百万元以上的;AA级为50万元以上;A级为10万元以上。

(三)签定保密合同

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规定上述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不得自行组织新单位与原单位竞争;在离职、离退休之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不得引诱上述人员与其一同集体离开原单位为其服务或为新单位服务,等等。

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以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公平合理。

(五)终身员工制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由于人才频繁流动,给企业和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一种能有效遏制企业

三、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

(一)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二)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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