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7:51:53 385 人看过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的主体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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