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21:44:47 21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通过上述的详细内容介绍,我们了解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内容。由于每个地方的管理执行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是要以当地公布为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不断的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形成透明管理执法,使大家可以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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