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人怎样按顺序追偿
管理人可否优先清偿银行的债务,《破产法》109条给予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厂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不要忽略了该法第132条对这样的优先受偿在一种情况下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就是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是普通破产债权。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要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债权……”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根据上述别除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如确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则有债权人会议主席签发债权确认书,并加以载明。
③向主管人提出别除请求。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管理人提出。如果债权人不向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故尼单位的债权只要是符合以上的规定,并通过以上的程序来行使,一定会获得优先受偿权的。
总结。破产就是所有的债权人来分最后的一块蛋糕,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但是法律在规范破产这样的特别情况时也还是把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最前面。
首先原本有抵押物的抵押权是高于其他债权的,但是我国法律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所以规定即使破产清算银行抵押也应当首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等,在这些支付完以后,抵押物的债权人可以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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