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好处
(一)规避税费:
相比赠予、继承等能省下数万元过户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
(二)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一方面为孩子将来结婚做准备,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民法典,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分割;
(三)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一方面可以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家长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四)夫妻双方出现感情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一些家庭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互不相让,谁也不愿在财产上吃亏,此时有些夫妻会共同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协商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二、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五)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六)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七)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八)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九)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十)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十一)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儿子、儿媳只要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在父母离世之后,是有权利继续父母生前名下的遗产的。对于父母在世期间,就已经明确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不想让自己的儿子或者是儿媳继承遗产,那么在其离世之后,被限制者没有继承的权利。
三、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优化及分配,进而为农民增收增益奠定夯实的基础。
(一)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六)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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