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承诺之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03:00 447 人看过

被害人承诺,一般认为,意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乌尔比安(Ulpian)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Nllainjriaest,qaeinvolentemfiat.)。后发展成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Volentinonfitinjria.)的法律格言,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同意),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尽管如此,各国的刑事立法依然体现出相当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意大利、韩国、日本和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法典均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法定的正当化行为。法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国则均将其作为一个解释问题,交由刑法理论解决而在刑法典中不做任何规定。多数国家仅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部分具体犯罪中存在着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规定,如德国、奥地利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英国基本上是个案个办、根据不同情况依判例处置之。美国在《模范刑法典》第2.11条中对被害人承诺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刑法认为被害人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辩护事由之一。

一般认为,我国大陆的现行刑法典对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均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明确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法律效果,为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相关案件提供理论依据,就成为了我国刑法理论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笔者拟以明晰以下的三个层面的问题作为支点,探讨不同情况下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性质,提出确定其法律效果的一些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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