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储备国有土地,调节建设用地供应方向和供应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范围,其中马沟、潘黄、伍佑三镇由盐都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将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有计划地将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投放市场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土地储备库,对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备。
(二)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撤组转户”剩余国有土地实施管理。
(三)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设定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管理局报告储备国有土地运作情况。
第二章国有土地储备范围
第五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来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被解除出让合同,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六)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八)其它依法收回的。
第六条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通过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收购的其它土地。
第七条对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出的企业,或企业改制转换土地使用功能需易地复建的置换土地。
第八条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供给计划的要求,实施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国有土地储备运作方式
第九条凡列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条储备土地采用直接储备和预储备两种形式。直接储备指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储备和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储备。预储备指根据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市区有关地段和单位用地进行控制,待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再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纺织压绽企业和破产企业等“退二进三”企业需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一律由市政府有计划地安排,市国土管理局依法收回,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直、盐都县和城区企业同等对待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撤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在使用土地时按有关政策补偿。
第十三条有偿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按经评估并依法确认的地价或征地费用计算,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先补偿经确认地价的50%,待土地出让后按规定补偿。
第十四条市国土管理局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国有土地直接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市场需求对直接储备和预储备土地的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的情况,向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的意见,进行土地储备费用的测算评估。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土管理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批文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
(六)费用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
(七)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收回、置换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被收购、收回、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八)登记造册。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约定后,由市国土管理局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证(原件);
(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收回、收购、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收回、收购、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处置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国土管理局会同市计经委、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结合土地储备状况,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其储备、开发整理成本等供地费用须经物价部门审核,作为供地缴费的依据;供地费用决算按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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