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现市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贯彻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仲裁委员会自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市政府批准建立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载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五)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市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工作列会,研究部署重大的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但应履行委托手续。
经仲裁委员会委员提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临时召开省仲裁委员会会议。
市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执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劳动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市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五)定期向市仲裁委员会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六)向市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七)办理市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执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七章的规定审理。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一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认真贯彻三方原则,注重完善三方机制,保证三方仲裁员均可担任首席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对重大案件的审理,争取三方仲裁员都参加组庭。审理案件坚持公正立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
(一)按照遵劳仲委[1996]1号通知的要求,受理在遵义市两城区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和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在遵部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仲裁庭应当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庭内应当摆设简洁、标志显著、庭貌庄严。
第十四条在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必要时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审理。
第十五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三十日。
有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第十六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
遵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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