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50:39 480 人看过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失业保险金支付压力,打击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行为,决定今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的目标是: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强化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加强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发放环节监管,打击和防范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欺诈行为,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

工作原则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工作重点及任务

各地要以通过反欺诈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为重点,以开展反欺诈为切入点,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缴费基数核定、缴费台账及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人员台账、待遇审核、财务管理等工作环节入手,通过反欺诈促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做实失业保险基础工作,提高基础管理水平,规范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发放工作,防范和筛查处理冒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具体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失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就业状况、基本生活状况、尤其是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状况,查清失业人员的去向。

(二)结合全省开展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对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原始缴费记录是否全部在案,缴费记录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一致。

(三)认真开展就业登记,掌握企业用工变化,摸清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情况。重点掌握用人单位新增人员中,是否存在原失业人员领取工资的同时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四)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按规定填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审批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领资格审核认定,并在社区进行公示,提高审核认定的准确性,避免失业保险金的错发、漏发。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工作方法

本次反欺诈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上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该项工作由省厅统一部署,并对部分州市县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各州市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所辖县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州市级对县区的抽查面不少于60%,省级对州市县的抽查面不少于30%。

各州市以反欺诈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相关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当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支付发放情况,确定本州市工作重点、组织领导方法和具体工作措施。信息化建设和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方,要进一步研究探索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反欺诈工作。

整合和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相关信息和资源,采用比对的方法,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信息资料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进行比对,筛查和防控冒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依托基层、实施联动,建立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与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的定期联系制度。依托和做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对失业人员的政策宣传、管理服务及监督在乡(镇)、社区有机结合。

(二)工作步骤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意见认真讨论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6至10月,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

10月下旬至11月10日前各州市对所辖县区组织抽查,向省厅上报总结报告。

11月中下旬,省厅组织对州市县的抽查和调研。

12月,省厅对今年我省反失业保险基金欺诈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抓好反失业保险基金欺诈工作,各州市要成立局领导为组长,基金监督机构牵头,依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开展工作的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同时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我省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的重点是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使反欺诈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统领协调作用

各州市开展反欺诈工作,要注意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统领协调作用,依靠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做好督查督办等工作。

(四)建立联动长效监督机制

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协调反欺诈的联动机制。要注意抓好建立市、县(区)、乡(镇)社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站)要充实职能,开展调查、了解、跟踪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审核审批,负责做好基础业务工作的指导;基金监督部门制定反欺诈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指导和督促整个反欺诈工作。

在劳动保障系统外部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要在用工环节、申报缴费环节、失业保险金发放环节建立监督机制。

各州市在开展反欺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基金监督处、失业保险处、就业局联系。

基金监督处联系电话0871-7195707、7195706,联系人安宁、李枢;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871-7195759,联系人王蔚;就业局联系电话0871-7195845,联系人奎亚玲。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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