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权可否设立多个质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02:44:32 164 人看过

律师解答:

不可以。

股权不可以设立多个质押,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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