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4)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年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历,财务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专职教师配备比例表(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1/4,每个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加盖单位公章
培训的计划、大纲、教材(加盖单位公章)
教学及技能训练的相关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理论场地、实习操作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消防许可证及安全设施设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学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学生、教师、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会议纪要必须由全体董事会或者监理会成员签名同意(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网址:http://wsbs.heyan.gov.cn)注册开通并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部门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实地核查,核查后确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设立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自取《民办学校办学行政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部门审核电子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实地核查,核查后确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设立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39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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