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险合同中运用合理预期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21:08 238 人看过

2009年11月23日,原告陈先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办理了“08大病附加险”。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陈先生,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29年11月25日。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第五项为:“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是指为治疗严重冠心病而实际实施的开胸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非开胸介入手术和内镜手术不在保险范围内2011年6月13日,陈某住院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和不稳定型心绞痛”,并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医疗费用共计5万余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是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索赔。

分歧

在试验过程中,对于陈某实施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冠状动脉支架植入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属于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陈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知道合同的内容。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保险条款规定‘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在保险范围内,但陈的保险是大病保险,不是大病治疗保险。”“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都是冠心病的治疗方法,名称不同,疗效相同。从症状、治疗和支出来看,陈氏病应该是老百姓理解的大病。保险人以具体的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没有合理的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用具体的手术方法来限定大病的范围,是不符合常人的共识的。对重大疾病的认识不能等同于非专业人员和普通人的认识。《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况或者操作。这种解释与现行医学诊断标准不完全一致,也不符合对重大疾病的一般认识。在人们的共识中,重大疾病与特定的手术方法无关。同样,按照人们的共识,大病保险也涵盖了被保险人患大病时必须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风险。以具体的手术方法作为判断重大疾病的标准,没有医学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现行医疗诊断标准,并考虑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按照现行医疗诊断标准确定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条例》指出,重大疾病的诊断标准应当以一般医疗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作为一个普通人的理解,重大疾病应该是严重的、代价高昂的,并且严重影响患者自身和家庭生活。此外,大病保险的保险期限往往较长。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某一重大疾病的治疗和操作也会不断更新。以投保时的手术方式限制被保险人在几年后患重大疾病时进行的手术,显然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以特定的手术方式限制重大疾病的范围,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从医学角度讲,正确的治疗方法是医生根据不同患者的病情、病史、体征及各脏器功能等具体情况综合评价确定,采取风险小、疗效好的手术方式。被保险人作为普通病人,期望得到有效的治疗。以特定的手术方式限制重大疾病的范围,会导致被保险人合理的保险期望无法实现,从而使重大疾病保险成为一种形式。合理预期原则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机制,是保险人合同义务不足或缺失时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要实现实体正义,就要突破保险合同表面的形式正义,忽视合同条款中的明示条款,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执行。鉴于本案在操作界定重大疾病时存在上述不科学之处,在援引《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如不利解释原则)时,不能满足判断的需要,法院可以不理会合同的明文规定,根据合理预期原则,从人们的共同理解和满足被保险人合理预期的角度,以签订合同为目的,解释陈氏病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为陈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作者单位:河南省嘉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近因原则在保险纠纷中如何适用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
    2023-04-30
    142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应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但仅是简单提及,且规定得较为原则。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必然使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性,忽视这种差异性,在保险实务中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要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差异性,对《保险法》作必要的修改。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则上都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
    2023-04-23
    149人看过
  • 合同中平等原则如何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
    2023-05-01
    429人看过
  • 保险实践中,如何认定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是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
    2023-03-15
    114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
    检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1.主动声明。2.如实声明。3.不违反保证。(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1)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2)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3)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
    2023-04-23
    88人看过
  • 保险资金运用的运用原则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以上三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中收益性是主要目的,而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
    2023-03-29
    37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原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3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
    • 保险合同运行原则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1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
    • 如何理解合同违约损害的合理预见原则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
    • 如何理解违约赔偿中的合理预见原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其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与事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担违约损失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合理预见原则并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
    • 保险实践中,如何认定预约保险合同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4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