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新租赁准则更新了对租赁定义、转租、合同合并和分拆等问题的指引,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承租人重新架构租赁安排,并进而影响出租人的业务模式及与承租人的商业谈判。新租赁新准则IFRS16对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采用同样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更改。
新租赁准则中后付租金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
新租赁准则中后付租金的利息费用计算原则是按承租人占用本金的时间,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和期数,以复利计算利息。在每个租金还款期,先结利息后结本金。
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租赁准则与旧租赁准则的区别是,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的资产入账价值中增加了公允价值;新租赁准则修改了融资租赁中对于初始费用处理的方式;新租赁准则的租赁内含利率标准更加完善;新租赁准则相比于旧租赁准则,改变了售后租回关于经营租赁方面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新租赁准则企业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需要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进行评估时,且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去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等。由于企业须根据终止租赁的罚金、租赁改良支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判断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行使这些租赁选择权。租赁期的确定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对于出租人而言,既可能无法获得该评估过程中所需要的承租人的有关信息。此外,根据新租赁准则,当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需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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