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的缺陷和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13:44 403 人看过

一、离任审计的缺陷

1、事后审计的特点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被审计人离任时,或者离任后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减少损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由于是事后审计,不便于管理部门及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不利于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由于离任审计是在人事部门确定被审计人升职或调任后进行的,实际上,人事部门是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审计人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如果在离任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再改变决定,将会给各方面带来被动。

2、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坚持,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得不到坚持,大部分情况下是先离后审,即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退休等情况下进行的审计。当有人升职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反正已经确定其升职了,走走过场,应付了事,如果过于认真还会得罪人,弄不好还会遭到报复。当有人退休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都是该退休的人了,别再给他过不去了,搞不好别人还会说三道四,简单审计一下,出个报告算了。更为常见的是,反正是别人已经决定的事情,我们的审计结果无关紧要,左右不了大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没有了责任感,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3、时间跨度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数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审计得过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4、离任审计的深度不够,不能充分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为

目前的离任审计只注重经营者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其短期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今后发展极为不利,但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

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法规依据,提高规范化程度。

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行业或大企业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一步增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第二、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频率和力度,以增强干部在任期内的责任感和搞好经营管理的自觉性、能动性。

第三、尽快理顺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关系。

将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引入干部管理与监督之中,形成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有机结合的新的干部管理与监督机制。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也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只要问题清楚,定性准确,不论是任期内还是离任时进行的审计,审计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责任应由现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与其他应负责任一样,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升降职务等的依据。同时,审计部门应加大后续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第四、制定分层次、分工负责管理办法。

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分为重点与一般两类。重点者必须由审计机关承担;一般者可让部门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同时可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分解,分工负责,例如,可在考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基础上,规定各级审计部门的承担范围。

第五、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

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一是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离任审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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