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应该对案件实施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该采取拘留、逮捕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失职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复议。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一、公安机关立案和程序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二、检察院、公安局立案管辖冲突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一)如何区分主罪、次罪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主罪归谁管辖,次罪也归谁管辖。那么,主罪、次罪的标准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根据什么判断次罪和主罪?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罪和次罪应以法定刑的轻重来区分。法定刑重的为主罪,法定刑轻的为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罪和次罪应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高低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高的为主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低的为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主罪和次罪应以犯罪涉及的金额来区分。犯罪涉及金额多的为主罪,犯罪涉及金额少的为次罪。
(二)如何解决立案侦查管辖权冲突
面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权。
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有两种解决途径:
不区分主罪和次罪,按照法定的管辖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不同罪名分别立案侦查。
层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最终管辖权。
如果再立案侦查的阶段,对方没有出面,然后公安也没有进行处理的话,那么,我们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办法去维护我们的利益的可以向更高级的机关申请复议。我们要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一定可以保护我们自身合法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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