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及其他拥有高科技含量产品的人员,独资或合资(本人相对控股)企业在园区内注册、并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工作室,享受以下政策:
一、创业园内成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进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供电贴费全额贴补。除法规性收费之外,地方性行政收费全免。
二、对进驻创业园内的企业,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免收租金,期满后三年中减半。
三、由财政、银行共同参与在园区内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对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的担保、贴息。从事成果转化的项目,经有权部门评估审定,可一次性贴息贷款10~20万元;对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所需的研发经费贷款二年内贴息50%;对高新技术项目基本建设贷款,一年内贴息50%.
四、企业如批租土地自行建造厂房,地价按保护价优惠5%,签订协议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再优惠10%;三年内免费提供住宿;三年内免收网络费;留学人员购买自用住房,按成本价八折出售。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转让高新技术成果所获得收入及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所缴纳额50%补贴给研制者本人;股利分红收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先缴后补贴50%,个人税后收入再投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五年内可补贴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50%.孵化器、工作室、个人住房所缴纳的房产税、房产契税全额补贴。
六、从第一次销售开始五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补贴,期满后企业所得税五年减半补贴。
七、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采用加速折旧,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款增长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免费帮助联系或优先推荐在国内人才市场招聘;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骨干,由企业申请,优先给予办理户籍、人事关系接转。具体按《常熟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九、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的证件。
十、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并作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
十一、对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园区内择址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支持。企业所得税重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财政实行补贴,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年补贴80%,第二年补贴50%,第三年补贴20%.
十二、本意见解释权和修改权为常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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