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有永久居住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0:31:01 272 人看过

再婚无法拥有永久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具有期限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离婚协议永久居住权有没有用

离婚协议约定永久居住权有用。

离婚协议上写的永久居留权,只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就可以依法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永久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由所有权决定的,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只要夫妻协商一致,那么都可以作为书写的主体。并且双方同意自愿签字这份离婚协议书,那么就算是有效的。

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7: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居住权相关文章
  • 永久居住权的房子能买吗
    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可以买卖吗是不可以的。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一种使用权,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才可以进行买卖,所有权指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房屋永久居住权不可以买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
    2023-04-04
    363人看过
  • 房屋该享受永久居住权吗
    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一、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增加房屋永久居住权去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增加居住权手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永久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由所有权决定的,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2023-03-02
    277人看过
  • 可以拿国外永久居住权吗
    一、可以拿国外永久居住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二、北京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办理的依据1、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2、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费300元3、对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每证收取费用300元四、丢失或者损坏补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每证600元三、北京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办理的地点1、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小街桥东南角);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院(当代商城东北侧);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
    2023-06-15
    272人看过
  • 有居住权的人再婚了那居住权还有吗
    民法典规定,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如果在居住权期限内的,仍然享有居住权。但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其配偶不具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设立居住权的房子是可以买卖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权在期限内的,不应当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事实。一、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包含以下5点内容:1、此种权利仅限于居住目的;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该房屋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3、以居住为目的,居住权人有权修缮房屋;4、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但需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5、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条款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主要有两种设立方式,订立书面合同登记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订立居住权合同注意一定
    2023-03-10
    314人看过
  • 丹麦永久居住权问题
    1,连续正式工作7年以上(2002年以前是连续三年即可)。注意7年期间合同必须连续,中间一个月都不能间断(withotinterrption),而且要有继续在丹麦工作的合同在身,则可以申请并比较顺利拿到永久居住权(丹麦绿卡)。另外注意,丹麦的博士生以及博士后都是属於工作签证,所以理论上3+4年无间断在相同机构或相同领域工作也可以。可以与德国以及英国做对比,目前德国是连续工作5年以上,但实际上不少中国人待了5至6年依然拿不到绿卡,就是因为合同中有1到2个月的断档(一般是人事机构或德国老板有意所为)。英国是连续4年,中间无间断。2,连续在读大学以上7年(仍然是中间无间断,哪怕是一个月)。估计有一些同学对这种途径感兴趣,那么请务必先咨询丹麦的正规移民律师或者移民局。众所周知,丹麦国立大学都是本硕5年,读博士还是工作签。所以这个条件显得格外苛刻。如果中间换过学校(比如读两个本科或两个硕士),且不说
    2023-06-08
    387人看过
  • 永久居住权转让手续
    一、永久居住权转让手续民法典规定,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设立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居住权解除的条件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
    2023-05-06
    190人看过
  • 能公正永久居住权么
    一、能公正永久居住权么永久居住权可以进行公证。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公证应该符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
    2023-06-19
    468人看过
  • 离婚时如何约定永久居住权?
    离婚时永久居住权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做好约定。离婚时应当对房产所有权和居住权进行约定,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归属方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设立房屋居住权时,意味着居住权所有人可以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离婚孩子有居住权吗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归孩子,则孩子的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孩子的抚养方有居住权;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判定归属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则孩子仍然享有居住权,但抚养方不享有居住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离婚后未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有居住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2023-07-04
    398人看过
  • 离婚后有居住权再婚后还能居住吗
    一、离婚后有居住权再婚后还能居住吗关于住房权益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已拥有住房居住权利的一方即便在再次结婚后,仍然保有其在家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再婚的伴侣可能面临即使持有居住权限,却不得不选择继续居住于自己原先的前任家中的困境。这位再婚者本应与现任伴侣共同生活,而非留居之前的住所。这种情况,从道义和社交观念的角度来看,都无疑增添了极大的困扰。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拥有居住权的人士享有依照合约租用和保留他人房产的权力,以便其获得舒适的家居环境。同时,第三百六十九条揭示出,居住权的转移和继承存在诸多限制因素。如果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特别协议,那么设定居住权的房产将无法成功租赁出去。此外,第三百七十条也强调指出,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人权利所有人离世,该项居住权应当自动终止。为了确保重要程序的无误进行,应当迅速完成居住权的撤
    2024-07-27
    145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可以永久有居住权吗
    一、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可以永久有居住权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的居住权问题并不直接涉及永久居住权的设定。1.民法典中明确,设立房屋居住权时,若约定永久居住权,通常会被视为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尽管约定不明确并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2.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定并非离婚后的必然结果,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是否设立居住权以及居住权的期限等问题。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房屋所有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随时解除居住权合同。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居住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有具备合法依据的公民才能成为居住权的主体。这些公民可能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其他合法事由而占有房屋,从而享有居住权。2.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这一不动产。
    2024-07-22
    254人看过
  • 产权人能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吗
    一、产权人能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吗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二、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
    2023-03-29
    152人看过
  • 永久居住权可以领回继承权吗
    没有继承权。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没有所有权的房子无法继承,也就不存在继承公证问题,可以向房产所有权人(或单位)申请继续承租。一、丈夫去世房产过户给妻子新规定丈夫去世房产过户给妻子新规定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首先需要确权,就是确定住房产权是否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就需要办理全部产权继承公证。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遗嘱继承吗?可以。没房产证能立遗嘱,写的遗嘱有效,只要将内容说明做详细就可以。若父亲遗嘱有明确说明房产归个人所有,别人则有居住权,无所有权,及不需要分给别人。遗嘱继承人拥有全部产权。可对该房产行使处理权。若遗嘱无效,则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和子女。即爷爷、奶奶
    2023-03-03
    99人看过
  • 设定永久居住权是合法的吗
    一、设定永久居住权是合法的吗(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永久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由所有权决定的,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一)房屋居住权的权利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
    2023-06-08
    357人看过
  • 怎样确定房东有永久居住权
    在房屋买卖时,买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确定该房屋是否有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是不成立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业主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仍可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但交易可能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是房屋能过户,但如果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继续,仍需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所以购房者买房前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了居住权,居住权期限是多久,避免纠纷。一、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是否有居住权取决于房屋所有人是否通过合同或遗嘱与该人建立。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二、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一)居住权的主
    2023-06-20
    376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居住权
    词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居住权
    相关咨询
    • 居住权声明和永久居住权声明一样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30
      一般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利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所以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 离婚时居住权是否可以永久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5
      取得日本永久居住权的条件: 1.工作后留日。不一定先在日本留学。如果有日本高校或公司愿意聘请担任一定职务,即可办理“教授”或“国际知识人文业务”或“企业内转勤”签证。同样的,当在日本工作达5年后,可以申办日本永久居留资格。 2、日本人配偶。如果娶日本人为妻或嫁给日本人,办理结婚法律手续之后,即可申请“日本人配偶”签证。 3、高级人才申请永住,对其在日本连续居住年限的限制放宽到3年。现行的制度是,高
    • 可以转让永久居住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14
      永久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 居住权能继承吗是永久的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18
      居住权不能继承,居住权不是永久的。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 所有权可以对抗永久居住权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3
      所有权是不可以对抗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即使房主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