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基本案件”
原告张健与第三方侯*芬有母子关系,与被告张荣、张欢有姨侄关系;被告张军是原告张健的叔叔。因为张健的父亲张敏患有精神分裂症,侯芬和张敏的关系破裂。1996年,法院决定离婚。法院还裁定,他的女儿张波应由侯逸芬抚养,儿子张健应由张敏抚养。价值4500元的三间西房属于侯逸芬,五间北房属于张敏。后来,张敏被北京安定医院窦店分院确诊。他目前的精神状况正常。1996年9月15日,张敏与张荣、何安、张君、张欢、徐青进行了谈判,并为五名被告张荣、何安、张君、张欢、徐青签订了礼品合同。合同中所述礼物的原因是张敏及其年幼的长子张健因病无法照顾自己的财产。张敏和张荣于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在公证处的采访记录中,张*荣等人表示,虽然他们办理了礼品公证,但他们实际上是代表自己照顾他们,以避免在此期间发生房地产纠纷。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敏、张荣等人出具了公证书。1996年11月10日,张敏去世。此外,1996年6月10日,张敏就侯芬诉法院离婚案向法院支付了4525元。张晓敏。1996年12月2日,法院通知张晓敏的代理人张晓蓉收取4500元的案件款项,张晓蓉于2003年8月15日拒绝收取退款,原告张健向我院提起诉讼,确认张敏与五名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侯*芬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允许侯*芬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原告张健称,我父亲患直肠癌后,五名被告欺骗我父亲,通过公证将侯*芬拥有的五间北房和三间西房给了五名被告。五被告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欺骗我父亲违背真实意图签订礼品合同,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确认我父亲与五被告签订的礼品合同无效。第三方侯芬声称,当张敏和我离婚时,共同财产的三间西房间属于我。张晓敏无权处分我的财产,并要求确认张晓敏与五名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张晓荣等人辩称,张晓敏与五名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并不真实违反公平原则,赠与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合同已经公证,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索赔“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明确裁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间西房和五间北房归侯*芬和张*敏所有。尽管张*敏向法院支付了侯*芬拥有的三间西房4500元的折扣,但他没有得到侯*芬的同意,物业所有人,因此三间西房的所有权仍归侯逸芬所有。张敏在未取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且事后未经侯芬同意的情况下,将三间西房捐赠给他人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因此,张敏向本案五名被告人捐赠侯芬所拥有的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得知张敏患有癌症并住院治疗,裁定其独生长子张健年龄仅10岁及以下,并将自己的房地产捐赠给本案五名被告,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张健的权利,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工作能力,也影响了健康成长的张敏,综上所述,张敏将侯芬的三间西房和五间北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故赠与合同依法无效
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张荣、何安、张军、张欢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变更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敏与张荣等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就合同事由而言,合同规定,张敏的疾病和他年幼的长子张健无法照顾房地产。张荣等人还表示,虽然他们办理了礼品公证,但他们实际上是代表他们处理房地产。因此,法院裁定,张敏和张荣在签订合同时表达的真实意图是张荣和其他人代表他们保管房地产,而不是赠与房地产。因此,赠与合同中张敏将房地产赠与张荣等人的内容无效。此外,在张*敏与侯*芬离婚案中,礼品合同涉及的三间西房的产权已确认为侯*芬。张*民未经侯*芬授权和批准,在赠与合同中处分了侯*芬的房地产,该处分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一开始就应无效,不存在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张健和侯奋的主张得到本法院的法律支持。张荣、张欢、张军和何安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他们的上诉请求将不予支持。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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