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达成了一份《销售协议》,约定邓女士为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司发放工作证等证件;邓女士从事销售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邓女士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金额的10%提成等。
3个月前,邓女士在与客户谈好业务返回公司途中,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当邓女士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被其拒绝,理由是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邓女士只是按提成享受待遇,不能认为彼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江西省兴国县法院研究室研究员廖春梅给予了解答。
法律贴士
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邓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邓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同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邓女士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即邓女士已经接受公司的管理,加之,公司向邓女士发放了工作证等证件。因此,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特别提醒
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离不开证据,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工作证、服务证、工作记录等。
另外,如果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底薪,但公司按销售金额给员工提成,也属于劳动报酬,且也在法定范围之列,因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第(三)项已明确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纳入计件工资类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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