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儿灌肠死亡医生名字不符护士无资格证
近日,江西九江开发区住户李先生怎么也想不到,七个月大的孩子治个咳嗽,然后就突然死亡。接着,他又发现,给孩子治咳嗽的诊所有情况。
据了解,1月13日,李先生的爱人带著咳嗽的孩子到家周边的和顺堂中医门诊部。医生起先开了几剂药膏,贴了一天不见好转。1月14日,医生提议进行灌肠医治。医生说假如你要好得快,必须要灌肠,我们交了70多元化的灌肠费用。药就直接从肛门口打上去的,孩子哭得很厉害。
李先生听爱人说,14日那一天,医生分别给孩子开了2次灌肠,早上9点一次,中午4点一次,是由医生开处方,护理人员操作灌肠,孩子在医治过程中哭得厉害。第二天早晨6点醒来时,他爱人就发觉情况不对。我爱人说发现不对,手和脚全是冰冷的,嘴唇也是乌的。等我们把孩子送到开发区医院时,医生说已经没的救了。
孩子亲人随后报警,九江开发区卫健委也介入了调查。据李先生说,那时候给孩子医治的和顺堂医生徐鸿煊,从业资格证上的姓名却是另一个。他的从业资格证叫徐小红,墙壁的姓名却叫徐鸿煊。
经查验还发现,当天给孩子灌肠的女护士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质。那么,没有从业资质的人,能不能在执业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操作呢?九江开发区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肯定是不能的。李先生他们还质疑,七个月大的婴儿是否适合做灌肠治疗。目前当地警方及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当地警方还没有对此事进行具体细节公布。
非法行医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
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医疗事故罪: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怎么区分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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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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