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司法解散的释义和法律特征
公司的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长期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特定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公司司法解散是非依公司意愿或股东合意,而是基于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
(2)公司司法解散的提起方一般是自己利益已经或正在遭受损害的股东,且股东有特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3)公司虽经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并不是随即丧失,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限制。
(4)公司司法解散属于公司强制解散情形,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导致其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公司的营利性、契约性决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享有一种经济利益期待权,当股东之间丧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或在公司经营政策上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正常运行,股东期待利益就会落空。作为股东的一种退出机制,司法解散保障了股东在公司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营目的和经营利益时可以通过司法解散的方法退出,以保存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尚不能平息矛盾时,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契约、解散公司、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实际上也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司法保障。
2、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与调整,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一直坚持公司的事务内部自治原则、资本稳定原则,法律只对公司外部行为进行干预。但在现实中,公司内部的矛盾往往会通过外化的方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能力及相关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公司内部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整,这是在私权力救济无法解决公司纠纷时公权力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正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诞生,并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内在需求,即将商品经济纳入法治的轨道,用司法的方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作为经济的最高和最终的救济模式,更体现出一种社会公平和公正。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对公司内部行为干预与调整的必然结果。
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股份多数决原则既体现了一种股份民主,也同时体现了股份多数对股份少数的意志强制。大股东可以凭借其表决优势,合法地通过公司决议支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肆意“压迫”和“排挤”中小股东。由于原《公司法》未规定司法解散,且因为大股东操控公司,及受到股份出让条件及程序方面的影响,致使中小股东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无法退出公司,处于“想退出,但有无法退出的即可怜又尴尬的局面”。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对公司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的一种有效补充,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其真正意义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纠纷特别是某些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公司又不能就恢复股东权益或解散公司形成合意时,赋予少数股东请求法院介入的权利,以解散公司,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等实务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解决机制,有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情况,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当“公司僵局”出现后,规模再大、经营状况再好的公司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运行,公司内部的矛盾常常使公司处于瘫痪状态,这无疑是对包括公司业务、人力、财力等在内的各种公司资源的浪费,此时的公司运作也是低效率的。如果依靠股东自身无法解决僵局,为了体现交易效率的价值目标,进行司法干预,这为有效解决大量存在的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一个司法救济的新途径,特别是有利于保护那些受大股东压制的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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