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否有现实基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9:34:02 156 人看过

犯罪动机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最直接的依据,很多案件正是因为司法人员对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产生疑惑而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有学者指出可以依据动机判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见犯罪动机的重要性。动机是指行为人满足某种需求的意愿和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只有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者才有刑事责任能力。

智力障碍者的犯罪动机可分为4种情形:

(1)动机不明。正常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存在一定的动机,例如谋财、满足性欲等。对智力障碍者来说,如果智力缺损严重到使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识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即属于无作案动机,或者称为动机模糊、动机不明,多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自己作案的原因,或者所说的原因十分奇特,与现实情况完全背离。

(2)病理性动机。此种情况在单纯智力障碍者身上比较少见,但有些智力障碍者合并出现其他精神障碍,如智力障碍并发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就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知觉、思维障碍,虽然此类行为人存在明确的动机,但他们的动机是出于虚幻的需要,正常人无法理解,正因为此种动机无法被人理解,比较容易识别。

(3)现实动机。此种动机与精神正常者产生的动机区别不大,都是出于生理、社会、心理等需要,即便这种需求不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也属于现实动机,对智力障碍者来说,他们有可能不能采取正确、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需要仔细甄别,与普通人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低下区别开来,防止将严重智力障碍者视为普通人犯罪。有些智力障碍行为人由于思维能力差,推理判断往往不符合逻辑,虽然他们的动机是现实的,但多多少少显得荒谬可笑,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的审查,不在于行为的动机方面,而在于行为的控制、行为方式上面,即行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情绪、行为,是否能以正常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例如,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不能对强奸行为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他们不能理解性欲的本质,不清楚法律、社会规范对性行为有何限制,因为不能通过正常、合法的方法解决性欲冲动而实施强奸行为,其中比较严重的智力障碍者甚至可能不加选择的侵犯亲人、邻居等,而对于辨认能力正常的人而言,他们一般会对犯罪对象有所选择。

(4)混合动机。即病理性动机和现实动机的混杂,其中某种动机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审查时要特别注意行为人作案是否具有深层次病理性的原因,而不能仅仅根据直接的、现实的原因认定其作案动机。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归案后所供犯罪动机看起来合乎情理,但深究下去可能发现该动机受到其他精神障碍的影响。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沈某作为某仓储公司的保安,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将公司财产出售获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李某系共犯。

本案中,李某与沈某合谋秘密窃取沈某所在公司的财产,系共同犯罪,对于两被告行为的定性应当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

1、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分析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属于典型的侵财性犯罪,具有一定的相似点,两种罪名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侵害的对象均为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重合。

然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系对财产负有管理义务的特殊人员。如本案中,被告人沈某为仓储公司仓库保安,其本职工作为保护公司仓库内财物免受不法侵害,对本案中受侵害的财产负有特定的管理义务,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其次,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侵害行为。如本案中,沈某独自值班时,仓库货物的安全掌握在行为人沈某手中,沈某任由共犯李某组织人员将货物秘密运出,明显是利用其担任保安的“职务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要求。同时,就行为人李某而言,李某组织人员将受害公司仓库内货物秘密窃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就表象而言,李某及沈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由于李某、沈某系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两者犯罪行为的定性应当再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入手分析。

2、共同犯罪中特殊作用的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属于行为人主动、自发促成,对于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行为人之间一般是统一而确定的。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一般以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的行为人的构成来认定,对于身份犯罪此点尤为明显。

本案中,李某与沈某形成的共同犯罪,侵害了受害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在此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李某具体策划了犯罪的流程,实施了犯罪的大部分行为并获取大部分犯罪利益,然而,该犯罪的实施主要依靠的是行为人沈某的特殊身份以及对受侵害财产的特殊管理职能。相比,沈某的身份对犯罪行为具有更为重要的特殊作用,因此,犯罪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此为基础。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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