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配偶能否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条指引可知,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若其不服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的结果,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二、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负有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照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规避执行以及拒绝递交财产报告的,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同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包括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未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如有必要人民法院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六)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给人民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七)如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协议按期履行义务。如未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八)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将把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负有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期间是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
1.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5.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6.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
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三、什么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一)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二)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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