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涉及金钱犯罪,这是二者的相似之处。与此同时,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有人就会问了,那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在公司员工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认定是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最关键的还是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自己依照职务所直接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的,则应该定为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而言之就是指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易接近目标、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实务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体上侵犯的都是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盗窃等行为。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还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其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第二,在客观方面上,职务侵占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自己依照职务所直接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最大区别。第三,侵犯对象的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侵占的财物既可以包括本单位内的财物,也可以是单位以外的财物。
通过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犯罪,而盗窃罪是由一般人构成。同时这两个罪名侵犯客体不同,客观表现形式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职务侵占罪涉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首先,文理解释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不排除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主体。具体来说,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所以第271条和第382条是普通法和特殊法.所有法和部分法的关系。这种解释没有不合理之处。因此,不需要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中明确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局限于非国有单位。3、第271条和第382条是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几个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当然不能使用其他法律。实际上,由于犯罪主体、对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结果,数个法条可以形成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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