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我国刑法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二)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四)主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在网站上写小说版权是否归作者
在网站上写小说,版权归作者,网络只是一个平台站点,签约了只是他们负责营销,收益他们要分一部分,版权归作者。著作权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使用范围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侵犯署名权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造成著作权人损失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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