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机构对管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22:32:47 225 人看过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者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公司宣告破产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宣告破产的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继续为债权人利益生产经营的,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破产企业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4、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和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5、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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