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7 11:00:23 180 人看过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一、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一样吗?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的量刑区间不同。

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处罚则是在原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不能突破该量刑规定。

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结果,应加重其处罚,所以另行规定了一个较重的法定刑。

而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从重处罚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处刑罚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哪些?

(一)构成要件上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强奸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和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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