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一、缔约过失有哪些行为
1、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同对方进行磋商;
(2)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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