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17:36:27 113 人看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2005年)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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