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具体主体只能是国土资源局。区政府、县政府和乡政府无权实施土地征收。因此,如果征收土地,是违法的。
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不是征地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发布安置方案、公布和签订补偿协议。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和两级部门:(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2)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实施,征地补偿的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期限,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或村批准,并予以公告。”
在征收实践中,常见的“以租代征”是乡(镇)政府越权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土地征收。二是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签订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不予受理房屋所有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位置、建筑结构、装修、具体用途等因素有关。如果对拆迁补偿金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及时沟通。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没有联系在一起。因为有时候只有土地被征收,因为土地上没有房子,自然就不会同时有房子被拆迁。事实上,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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