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赢得巨额损失费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52:17 60 人看过

在女友提出要给付10万分手费时,陈先生慷慨解囊,但事后却后悔不已,于是将前女友林小姐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陈先生诉请的判决。

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陈先生与林小姐于2003年认识、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可两人相处半年多,却互认为一点相恋的感觉也没有。最后,陈先生提出分手。然而,林小姐及家属认为,一旦分手,女方名誉上有所损失,故向陈先生提出了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条件。双方于2004年6月签下包括上述内容的协议一份,协议不但有陈先生的签名,而且还有双方家长的签名。协议签订后,林小姐收到了陈先生给付的10万元。

支付了巨款的陈先生事后越想越后悔。他认为,当初与林小姐属于自由恋爱,自己有权终止恋爱关系,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2004年年底,陈先生将林小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半年来的利息。法庭上,林小姐以协议为据,其母亲以没有收到钱为据,均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陈先生支付该笔款项的意图是明确的,故不能认定林小姐取得该款系不当得利。现陈先生主张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同时,因陈先生给付10万元对象为林小姐,相关协议签订的受款方并非其母亲,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10万元系由林小姐母亲取得,故对陈先生同时要求林小姐母亲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恋爱分手哪些开支不能讨回

如今恋爱中的开支也越来越大,例如送豪宅、名车、名牌服装、金银首饰等等。但如果双方最终没能成为夫妻,则随时会为了曾经所送的贵重物品对簿公堂。近年来,类似事件并不罕闻。那么问题来了,男女双方分手后,哪些开支不能讨回呢

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张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李明为了讨得张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张艳的名下。后来,两人关系闹僵。由于李明在用这辆车,张艳告到法院,要求李明返还车辆,而法院判决李明还车。李明不服,提出起诉,称张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自愿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由于买车时两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证明张艳是不当得利。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

《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结识浙江男子鄂皆豪,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迅速达到了商量结婚的阶段。由于双方都本着结婚的目的,鄂皆豪就应孙雅莉的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作为定情信物。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谈及婚嫁细节时,孙雅莉突然悔婚。恼羞成怒的鄂皆豪便要求孙雅莉返还30万元的宝马车及夏普电视,孙雅莉却拒不归还,结果被鄂皆豪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鄂皆豪以结婚为目的为孙雅莉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此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94%。

法律人士表示,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以及其他贵重衣物、首饰等礼物赠与;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更迭,一般来说就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否则不能追回送赠钱物。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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