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而在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有一例(05年民法60讲65页):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丙取得房产所有权;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是《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第三人丙就是依据善意有偿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专题八所有权取得方式83页)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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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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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2房地产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但只有五种情况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 (1)房屋房地产登记簿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为受让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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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01首先本案不属于表见代理,是有人冒名本人签名,不是代理。其次,不动产抵押权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要看本案证据,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没有重大过失,如有,那么就不是善意。这需要证据支持。你这个案子是不是已经一、二审并且再审审理过了?那么现在唯一的途径只有出生效判决的本院院长觉得案件判错了可以重启再审程序,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