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7:26:20 192 人看过

一、追偿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包括什么

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二、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部分免除责任;

2、因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免除责任。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责任;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就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四、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需要注意什么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其实是享有追偿权的,但要行使追偿权,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究竟,追偿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包括什么?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讲解。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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