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今年央视的3·15晚会没有曝光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但汽车企业并不能因此松一口气。3月15日当天,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历经20年时间,首次对这部法律做出重大修改。
新消法主要修改的部分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产品7天内有后悔权、禁止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和遭遇消费欺诈将获三倍赔偿等。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企业自证清白,也叫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可以说是消费维权的一大进步。这些年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一直在为举证责任倒置而努力。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引申到汽车市场,就是如果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由商家或者厂家来出具证据,证明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否则就按照存在问题来处理。
在罗磊看来,这些年来消费者在维权路上苦苦挣扎最大的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要想证明汽车本身存在缺陷,就必须通过质量鉴定。然而,一方面,我国本身就缺乏有官方背景的鉴定中心;另一方面,鉴定费用太高。因此,尽管汽车消费纠纷的案件居高不下,但真正通过质量鉴定来维权的消费者却屈指可数。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投诉无门的维权案例数不胜数。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质量鉴定,也就是法律上说的举证,确实有失公允。汽车维权法律专家冒晓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很难说清楚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和汽车厂商、经销商处于不对等的位置。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汽车消费维权年度报告2013黄皮书》显示,2013年,我国汽车投诉量同比增长了55.5%。其中工商系统和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的乘用车投诉量多达1.2万余起,约占全部消费投诉总量的2.2%。汽车消费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差、配置以次充好、车辆及配件新旧难辨以及售后服务差等,而消费者投诉难主要体现在: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以及解决效率低。
那么,新消法能不能彻底解决消费维权难的问题呢?冒晓光认为,也不能太过乐观。首先,举证责任导致的适用期限只有6个月,也就是说,一旦汽车6个月出现问题,消费者还是必须自己举证。而事实上,新车在半年内出现问题的几率并不大,更多的是在两到三年后才比较频繁,因此,他认为,应该在汽车三包的期限内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立法保护消费者意图的明确,也就是厂家和经销商应该在三包期限内保证产品不出问题。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只能解决举证问题,在真实的责任认定阶段并没有得到体现和解决,只能有限度地保护特定消费者在6个月之内的质量问题,事实上,厂商和经销商在自证清白的过程中,往往会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无责任,因此,如何考量这种结果是否真实可信,仍然需要法院或者一个第三方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价。
北京市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灿也认为,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点非常有利于同类消费者抱团取暖,是新消法中一个比较大的亮点。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元,上海可获赔240万元。
可以说,尽管与美国的柠檬法相比,新消法的火力还不够猛烈,但与之前相比,也已经算是较大的进步。同时,冒晓光还提醒消费者,尽管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汽车三包没什么作用,但事实上,汽车三包是有用的,只是消费者不知道怎么去用。现在也没有权威机构对三包条例进行逐条解释,所以,解释权就变成了厂商和经销商的工具,因此,在遇到产品问题时,消费者还是应该拿起新消法和三包政策,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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