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纠纷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23:43:32 185 人看过

关于房屋产生的主要质量问题,我们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如房屋的主要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房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以后,经过专业人士的严格检测,确定该房屋的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严重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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