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夫妻财产权状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55:40 233 人看过

我国立法主要强调夫妻法定财产权,以约定财产权为例外。而农村中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权的甚少,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得不到维护。具体表现为:

1.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农村妇女个人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对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属知之不多,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夫妻婚后财产一般按法定成为共同财产,使农村妇女个人财产权受到限制。以迁西盛行的女儿出嫁的嫁妆习俗为例。甲女与甲男结婚,女方家庭为此准备五千元嫁妆,由于甲女甲男未约定婚后财产归属,这五千元视为共同财产。而甲女因家中为其准备了五千元嫁妆,婚前婚后均不能分割原家庭共有财产,造成其婚前、婚后均不能拥有个人财产。这极大损害了农村妇女的个人财产权。

2.夫妻法定财产权忽视夫妻个人专有财产权,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例如某女长期遭受其夫虐待,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她多次找有关部门申诉冤屈,但其夫仍屡教不改。某女又到法院起诉,但法院有关人员认为其伤害不够刑事程度,夫妻间又无法判决伤害赔偿金,所以劝其撤诉。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为什幺法院有关人员认为无法判决伤害赔偿金呢?这主要因为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按法定财产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然而立法未规定哪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专有财产魏导致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全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受到人身伤害,所得赔偿金依法定财产制应归夫妻共有。从理论上讲,如果丈夫虐待、殴打了妻子致伤,妻的医疗费、伤害赔偿金应由丈夫赔偿。然而按法定财产制,这笔费用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赔偿给妻后又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行法律无法圆满解决的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后无法求得赔偿金,而施暴方因无法律制约而我行我素,屡禁不止。

3.农村妇女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农村夫妻中夫对共同财产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很少与妻共同商议对共同财产的处置。而妻子想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却不行。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妇女的合法财产权也经常受到限制。如某女婚后随夫在夫家生活了九年,现离婚。法院判决某女对共有的房屋一间享有所有权。然而该房与其前夫家其它房间同为一院,由于前夫家阻挠,某女根本无法居住。当其打算将房屋出租时,前失家对其及租户竟大打出手,租户连忙退租。结果该房一直闲置,某女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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