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6:36 494 人看过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三年五月十四日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第一条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争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

第一条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意愿,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仲裁员名册应记载仲裁员姓名、资格证编号、所学专业、办案专长,兼职仲裁员还应记载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可参与办案的时间等。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向当事人公开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各级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实行当事人自行选择合议庭仲裁员:

(一)有相当数量的专职仲裁员和相对稳定的兼职仲裁员;

(二)实行立案和审理相对分离;

(三)有专职的仲裁庭书记员;

(四)有专业化的仲裁庭。

第七条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案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各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条件的,在组织仲裁庭之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当事人从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告知之日起3日内,未选定仲裁员、或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告知之日起3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应自接到仲裁委员会告知之日起3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重新选择仲裁员:

(一)因公出差不能承办案件的;

(二)因公负伤或因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被仲裁委员会解聘仲裁员职务的;

(五)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在办案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仲裁相关文章
  • 仲裁时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吗
    1、仲裁时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3、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律师补充: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2023-05-03
    160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如何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清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埋,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埋,并说明埋由;如果深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则由本会秘书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有关资料送达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选定仲裁员,如果提出反请求,则也可在此期间提出。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5-01
    11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废止理由: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对于推动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协调好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几年来,在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广大劳动仲裁工作者积极努力,勇于探索,使劳动仲裁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尤其是一些地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原则进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为了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并为有关劳动仲裁法规的出台做好准备,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试点范围。现就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目的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使其从大量具体工作中摆脱出来,
    2023-04-22
    497人看过
  •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
    (一)选择的范围——名册制按照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拥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只有那些列入名册的人,才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3]。那么名册制实际上就是强制名册制,即使《仲裁法》本身未使用强制名册制的概念。诚然,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然而,名册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强制名册制最大的缺陷是限制了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自由意志。其次,仲裁员名册的内容过于简单。由于《仲裁法》第13条仅规定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而未规定仲裁员名册所应具备的具体内容,导致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比较简单。常见的名册仅载明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宽泛的专业领域,对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等这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却只字未提。再次
    2023-06-06
    302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四章错案认定和追究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所属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
    2023-04-26
    47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
    2023-06-09
    225人看过
  • 多人发生争议如何选择仲裁员
    一、多人发生争议如何选择仲裁员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多人就选择仲裁员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二、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
    2023-06-16
    3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司法局:《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镇江市司法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镇江市司法局反映。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江市司法局二00四年四月九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本人系残疾人或者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三)为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和为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无
    2023-04-26
    86人看过
  • 人事仲裁不等于劳动仲裁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
    2023-06-10
    100人看过
  • 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各地陆续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一)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字[1996]第21号、赣财综字[1996]第33号)同时废止。三、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各仲裁委员会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仲裁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
    2023-04-21
    257人看过
  • 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应注意事项
    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本文为你讲解如何正确选择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截至2005年,仅中国国内就已经有180多家仲裁机构,国外也有许多仲裁机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国外仲裁机构路程较远,来回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时间上也较难掌握;其次,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费用高昂,许多国家的仲裁员按时间收取仲裁员酬金;另外,语言沟通较为困难,而法律上的陈述又不能有半点含糊,故交流难度也较大,必须专门聘请外语翻译,支付昂贵
    2023-06-06
    400人看过
  •  网上立案:劳动仲裁的新选择?
    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立案方便快捷,但需要注意较长的时间。建议亲自到仲裁机构进行立案。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当事人请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性权利的有效期限。通过互联网,劳动仲裁可以进行在线立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网上立案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我们建议您亲自到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如果您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您可以在现场随时进行补充。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仲裁时效是当事人请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性权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义重大。劳动仲裁时效
    2023-10-24
    21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劳仲[2005]3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二OO五年九月九日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
    2023-06-09
    489人看过
  • 劳动仲裁对于仲裁人员有什么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
    2023-06-12
    22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劳动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仲裁如何选择,有那些相关的选择办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劳动仲裁如何选择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如何选择,如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05
      【法律意见】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
    • 怎样选择仲裁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由此可见,仲裁员的选择有法律规定的标准,组成仲裁庭需要按照该标准选择仲裁员。
    • 仲裁委未告知当事人选仲裁员是否违反程序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8
      1、《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
    • 仲裁员怎么选择呢?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7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