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中医院在未告知病人家属用药风险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高血压病人禁用的药物,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死亡,患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院方一次性赔付病人家属民事损失11万元。
获嘉县史庄镇农民岳绍儒患有高血压病。2003年7月,岳绍儒早上起床后,身体感到不适,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家人陪其到县中医院就诊。在医生对病人查询时,病人家属明确告知主治医生:患者有高血压病史。但该院医生在未告知病人家属风险的情况下,在治疗中使用了对高血压病人具有一定风险的、扩张血管的药物,结果导致患者因右侧脑室出血伴感染梗阻性脑积水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中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
获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河南省医学会进行医学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即由被告获嘉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民事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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