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12:06 71 人看过

[摘要]:目前涉及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赔偿案件,大部份是由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和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行为共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权利受损而引发。在这种混合侵权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行政赔偿和一般民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目前涉及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赔偿案件,大部份是由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和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行为共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权利受损而引发。在这种混合侵权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作者从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赔偿的依据、赔偿的范围、责任分担及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也提出了亟待明确的问题。

一、房地产登记部门因错误登记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

房地产登记是国家房地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所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可以通过登记推定房地产权利种类和权利人。因此,房地产登记的正确与否,会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在错误登记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行政赔偿。实践中,房地产登记错误大多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一方、双方提供虚假、错误的材料,房地产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未能进行认真核实而造成的。错误登记行为并不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两种行为同时存在才导致最后的损害后果。笔者把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共同加害称为混合侵权。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有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少出现登记机关由于错误登记而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发生混合侵权的情况下,由于房地产登记部门负有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交易安全的职责,因此仅以交易一方当事人有民事欺诈为由而完全排除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至少房地产登记部门与民事侵权行为人应当共同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目前,在混合侵权行为中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有所突破。最高法院(2001)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在构成要件上与本文所述混合侵权非常类似,也是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行政侵权行为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产生的。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补充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本文所讨论的房地产登记混合侵权的行政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房地产登记部门错误登记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由于房地产交易的过程千差万别,错误的房地产登记并不一定会造成当事人权益的实际损失。有一些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仅仅导致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期待权的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尚未发生实际损失,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些房地产错误登记行为则直接导致当事人物权的丧失,此时对当事人因错误登记受到的实际损失,房地产登记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提起房地产登记行政赔偿之前,有的当事人已针对合同纠纷案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但由于败诉方缺乏清偿能力而尚未得到执行。笔者认为,一方面法律作出了民事诉讼败诉方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从理论上讲应当视为当事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保护,只不过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因而不能简单地将这种风险转移到国家机关身上。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习惯的思维方式和接受程度以及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在程序上不应以已经过民事诉讼处理为由剥夺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权。

三、房地产登记部门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分担及赔偿方式

如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和违法行政机关责任分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同意见,亟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1、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由行政机关先赔偿全部损失,之后行政机关再向民事侵权行为人追偿。由于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行政赔偿有国家赔偿金作为保障,因此这种做法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切实保护。但它的缺点也较为明显,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的责任分担仍然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而且行政机关向民事侵权行为人追偿缺乏制度保障。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要求负有重大责任的内部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负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并未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进行追偿予以规定。

2、由法院确定行政机关的责任份额,判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最高法院(2001)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即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在损害后果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房地产登记部门由于一般过失对材料审查不严而导致登记错误,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如果房地产登记部门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一制度的缺陷在于将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赔偿数额完全交由法院酌情确定,缺乏较为详尽的法律依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加了社会对法院裁判的压力。

3、当事人先通过其它途径求偿,当穷尽其它求偿手段仍无法得到赔偿时,方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笔者所赞成的一种制度设计。其合理因素在于,国家赔偿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最终的救济制度,只有当受害人无法通过其它方式获得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时,才能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取得补偿。因此,在立法上,国家赔偿制度提起的程序最为严格、赔偿的条件最为苛刻、赔偿范围最为狭窄。由于当事人受侵害的权利只有一个,当他通过其它方式和途径得到补偿时,就不能再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向侵权的行政机关要求赔偿,否则,就会出现对同一权利多次补偿的情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7: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探讨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设立本罪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集体私分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此外,设置这一罪名有利于明确打击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因为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将国有资产私分后,单位的其他人员在明知单位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国有资产的份额。因此,实际上是参与了国有资产的私分行为,但刑法中规定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打击范围是适度的。因为犯罪圈的划定直接影响到刑法的实际效果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但如何有效地适用刑法,惩罚预防这一犯罪,意义尤为重大。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根据现行
    2023-06-11
    227人看过
  • 对租赁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2006年2月25日,财务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这批具体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通知》还指出,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反馈。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学习,笔者认为该准则中的部分内容仍值得商榷。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笔者认为,定义中所说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之(一)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况是资产租赁呢?因此,笔者建议将全部换成大部
    2023-06-04
    339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严重。以广州市为例,截至2004年8月底全市历年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仅有12755家,所占比率甚低。据了解,全国各地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因“不作为”而当上被告。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作粗浅探讨。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
    2023-06-09
    478人看过
  • 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所谓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并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此后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论”又深化了这一法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也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直接提供的法理基础。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等基本内容;依据不同标准可分为立法听证、执法听证,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等。目前我国所建立的听证制度主要是指行政听证,我国的听证制度是来源于对国外有益行政法制度的借鉴和运用,但它符合并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精神,为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这一制度被引入行政复议领域时间不长,运用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
    2023-06-13
    222人看过
  • 从土地登记角度探讨损害赔偿问题
    申请不属实或因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有误或有遗漏的。更正登记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有关赔偿责任。登记机关的过错。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土地登记发生错误,土地登记机关应承担更正登记费用。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项:(1)权利的损害赔偿。(2)利息。(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用等。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
    2023-07-07
    66人看过
  •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破产立法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重整、国企破产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破产法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政策性破产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原因,管理人,重整,劳动债权现行破产立法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可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目前,新破产法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且近期立法机关又加快了制定的步伐。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新破产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立法提供参考。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
    2023-04-21
    336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近几年,有关股东起诉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的案件日渐增多。如某甲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与国内某乙公司成立一间合资公司,甲乙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是25%和75%.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利用在合资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控制地位,将公司的资金挪做己用,利用合资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招募雇员,利用合资公司的办公设备,为乙方自身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合资公司亏损。而合资企业由于受到乙公司的控制,未能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致使外方的投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外方遂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起诉中方和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法院审理后,以合资公司的起诉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暂且不论本案的处理结果恰当与否,但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在法
    2023-05-31
    153人看过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根据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论文我们可以了解到: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人身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录音、展览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方式的地点。2、作者身份权。即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者就其作品有权主张自己是著作人,禁止他人实施隐瞒其作者身份、损害其作品声誉的行为。3、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署名问题作出决定,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4、作品完整权。即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
    2023-06-08
    213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对于解决开发建设资金的不足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但是,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已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一、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卖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由于其交易方式和标的物的特殊性,即交易时,交易的标的物――房屋尚不存在,正在建造中,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在约定的未来一定日期。
    2023-05-31
    498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共益债务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①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新破产法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立法例,专设第五章将旧破产法的破产费用区分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确定了它们在清偿顺序上的先后,立法更为科学合理。但在司法实务中,共益债务的认定及其纠纷的处理常发生认识上的分歧,本文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定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②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发生
    2023-04-23
    9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
    第八条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第九条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条经依法确认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十一条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
    2023-04-24
    474人看过
  • 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现行行政起诉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关键词】:受案制度起诉条件程序保障法治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一个纠纷能否顺利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公民的诉讼权。事实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近现代司法的最高理念或最高原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即起诉权,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
    2023-06-06
    231人看过
  •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一)家庭暴力的现状。据有关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2005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
    2023-04-27
    46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行政复议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1、国家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其行为具有不法性,该不法行为造成登记错误并致他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登记机构要负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要求赔偿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应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2、登记官吏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登记乃属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此种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是为了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1-27
      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徐某离开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