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法院包括哪些具体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一般内设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政策法律研究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鉴定室、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等。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哪些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这里所说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样有利于及时审结刑事案件,顺利完成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刑事审判任务。
三、基层法院有哪些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6.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7.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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