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可不可以申请行政非诉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22:04:46 353 人看过

一、土地征收可不可以申请行政非诉执行

国有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被征收人阻挠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所以土地征收可不可以通过非诉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

1、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补偿的方式,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2、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等。

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程序:

1、告知程序;

2、确认程序;

3、听证程序;

4、报批程序;

5、“两公告一登记”;

6、补偿安置听证程序;

7、补偿安置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服行政裁决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就其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应当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可不可以撤回

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可不可以撤回的,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撤销,该局有权自行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只要做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就可不可以了,撤销后该局可不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下达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不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一)主要证据不足的;\n(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n(三)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超越职权的;\n(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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