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和预售商品房均须办理公证手续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3:44 266 人看过

广州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县、区公证处: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8〕18号、26号文规定: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和预售商品房均须签订合同,并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为此,为贯彻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的,其转让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如其转让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确认手续。凡开发公司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的合同也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否则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对其交易行为不予承认。

二、对上述合同的公证,原则上属省、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现由广州市公证处接受办理。属县、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县、区公证处接受办理,各公证机关对申请办理上述合同公证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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