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的待遇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一、产假期间安排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吗
产假期间安排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拒绝,若用人单位强制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21年生育津贴领取相关规定及政策
234人看过
-
产假延长生育津贴也增加吗?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怎样的
305人看过
-
2022年产假最新规定: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的天数以及副署
470人看过
-
武汉产假是怎么规定的?生育津贴及产假政策科普
368人看过
-
产假津贴与生育津贴有何不同?
388人看过
-
昆山生育津贴怎么算?相关规定有哪些
464人看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
人工流产生育津贴以及产假的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江西产假规定生育津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
-
-
生育津贴未休产假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7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 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另外,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因而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
-
计发津贴(含晚育津贴、奖励假津贴及引、流产津贴)的天数如何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1)生育或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4月28日(含)后的: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②2012年4月28日(含)至2016年3月23日(含)之间生产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③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增加30天奖励假。④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但奖励假和晚育假不能同时享受。⑤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