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是否合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4:01:54 165 人看过

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不合法。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中,通常不包括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所以将竞业禁止补偿金纳入工资中的这种做法,一般都是不合法的。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有何法律效力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具体是:

1、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如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的,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没有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此时该协议也不是必然无效,应当区分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充协议;

3、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应视为双方解除了该协议,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随工资支付的非竞业限制补偿

本市一家机电集团公司因需要技术员,从人才市场招聘了陈某。录用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岗位是技术员。双方最后续签的一份合同期限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底。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约定,即单位在陈某每月的工资中支付一笔竞业限制津贴,但陈某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企业从事同类工作,陈某对此没有异议。

从2005年10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竞业限制津贴。2007年1月,陈某提出了辞职。春节过后不久,陈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从事的工作也与在原单位的工作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情况后,认为陈某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遂要求陈某全额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未予同意。几番交涉不成,这家家机电集团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陈某告上仲裁庭。

仲裁庭审中,公司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了竞业限制津贴。按照约定,陈某离开本公司后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现在陈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将原先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返还给企业。

陈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按规定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未支付这笔费用,所以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既然公司支付的不是竞业限制补偿,他也没有义务返还。

那么,公司能否要求陈某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呢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此条款说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竞业限制事项作出约定,并在员工离开单位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公司在竞业限制条款中要求陈某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应在陈某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公司在陈某离开单位后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只是在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按月支付了一笔津贴,但这笔津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从其实质意义上说只能是保密津贴,而保密津贴和竞业限制补偿是两回事。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保密津贴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员工离职以后支付的,所以公司将这两笔津贴的性质混淆了。现在公司要求陈某返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保密津贴显然是缺乏依据的。鉴于公司未提出其他请求,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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