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带人“捉奸”,为了躲避夏明爬出窗外,却意外坠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中李艳夫妇等人之所以不用担责是因为他们与夏明的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在李艳丈夫等人进房间之前,夏明已经自行爬出6楼窗户,不慎坠亡是其自主行为,李艳夫妇等人并无过错,因此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酒店不用担责呢?
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判断酒店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本案中涉事酒店不仅窗户的高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还装了限位装置,而且窗户上还有禁止爬窗”的警示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适用范围内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不能随意扩大。酒店既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责任。因此,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夏明家属主张赔偿的基础是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法院通过监控认定,李艳丈夫进入房间之前,夏明已经爬出窗外,是自主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侵权活动中,加害方对于受害方遭受的损失,具有赔偿义务,但是受害方遭到损害时,对于损害同样具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而不能一味的放纵损害的扩大,甚至帮助加害方实施损害行为。在《民法典》中有类似规定: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像这种事情,法律支持从人道主义按公平原则进行赔偿吗?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婚外情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夏明与李艳都有家庭,却因为婚外情走到一起,他们的活动不存在从事正当合法的利益事项,夏明坠亡的损害就不能按这个处理。作为成年人,既然已经组建家庭,便应该把家庭责任放在私欲的前面,有的事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尝,没后悔药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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