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定接收毕业生计划,努力提供就业岗位,强化毕业生接收安置工作,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全面、及时、优质服务。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重视人才的具体体现,是科教兴国的实际行动,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2003年是普通高等院校扩招后第一个毕业生就业高峰年,为我市做好争取人才工作提供了极好机遇。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就业环境,实施优质服务。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全部进入人才市场,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二)实行“双向代理制”,即免费为毕业生推荐用人单位,免费为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用人单位参与高等院校毕业生洽谈活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广泛搜集人才需求信息及毕业生资源信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为用人单位招聘和毕业生求职提供优质服务。
(四)各级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等相关手续提供“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无偿服务,在毕业生报到高峰期间实行无假日全天服务。严禁在接收毕业生时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优惠政策,广泛吸纳人才
(五)现家庭户口在鞍山市城区的毕业生及海城、台安、岫岩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业。现家庭户口在海城、台安、岫岩的专科毕业生,可在市内企业自主择业。
(六)外省市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口,后找接收单位,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中心代理。自带科研项目、个人专利或创办企业的,均可进入市大学生工作站,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专科毕业生来鞍就业,需先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后再办理就业或人事代理手续。
(七)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党政机关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入事业单位的,经编制部门同意,可以超编接收。
(八)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县(市)及所属乡镇机关(不含公、检、法、司机关)有编制并同意接收,可通过全市组织的考试录取,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由市人事局办理公务员手续。
(九)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的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才中心实行代理,享有与其他毕业生同等权利待遇。
(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者(本人为注册法人),经市人事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新办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发挥政府职能,挖掘就业岗位
(十一)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应届毕业生,鼓励市直事业单位吸收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编制允许范围内人事部门予以办理手续。今年在事业单位中为毕业生提供600个就业岗位。各县(市)、区应制定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计划,并将事业单位空编的50%以上岗位作为今年的接收目标。
(十二)继续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委等基层锻炼的选派工作,今年再选派200名毕业生到村委工作。特别是对在村、委工作已满三年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各县(市)、区要制定安置
计划,解决其后顾之忧。今后各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在补充人员时,应首先从选派到村、委工作的毕业生中选用。
(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研究相应政策,周密制定接收计划,努力提供就业岗位,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把接收安置毕业生工作安排意见于每年毕业生报到前报市人事局。
四、关心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
(十四)对于未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免收两年人事代理费;对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毕业生,在未就业前免收人事代理费;毕业生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十五)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十六)对家庭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帮助,推荐就业岗位,各用人单位应积极接收。
20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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