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是台资企业,其中一名股东(台湾人)去世,没有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遗嘱,现公司需要将该股东名下股权变更到其继承人名下。
具体操作如下:
1、受理机关及材料
办理股权变更事项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预约,在辖区分局企业登记大厅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6)继承权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文件签署
该项变更申请材料中主要涉及到申请书和变更事项决议的签署。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新任法定代表人亦可)。
(2)股权变更决议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事项涉及公司存续经营,公司章程修改,股权转让等。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股权变更批准
股权变更批准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股东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5)继承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转让给新股东且新股东属台湾地区的,主体资格和继承文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继承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被继承的亲属关系须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邮寄给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需要一并公证。然后,继承人按照财产所在地公证处的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继承公证。
5、股权变更异议
因股东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引起的股权变更,如果企业其他股东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继承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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