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权包括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知,合同内容包括姓名、标的、数量、履行期限等一般事项,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上述事项的确定要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的合同,自成立时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之时,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因解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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