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20:43 411 人看过

黄*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概念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出售房屋所做的说明,一般描述房屋建筑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体现对住宅使用的指导。应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如果因开发商应写而未写明注意事项所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是因业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去做而出现问题,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法律依据

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即建房(1998)102号,该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国务院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关于本市全面实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即沪建建(98)第0396号文。第二条规定“各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3年3月5日发布,规定: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三、性质

从住房作为商品的角度来说,《住宅使用说明书》就相当于商品的使用说明书。住宅也是商品,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开发商作为住宅商品的生产商,应该提供商品使用的指南,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同时,《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业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划分双方各自的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双方并不严格受《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约束,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加重业主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在房屋交付时才提供给买受人的,其效力不能对抗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但《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以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四、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五、交付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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