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放鸟巢”烟花外观酷似“鸟巢”,其名字中包含了“鸟巢”两字。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这款烟花的监制方、生产方以及销售方告到法院,索赔4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认定“盛放鸟巢”烟花构成侵权,判决相关单位赔偿国家体育场公司10万元。
原告:烟花抄袭“鸟巢”外观
在此案庭审中,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说,该公司是与国家体育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通过举办2008年奥运会,“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盛放鸟巢”的烟花产品。
“‘盛放鸟巢’高度模仿了国家体育场‘鸟巢’的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我们的创作智慧。”原告代理人说,几名被告就是利用抄袭的“鸟巢”外观形象,与“盛放鸟巢”商品名称组合使用,有意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涉案烟花产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达到借助国家体育场的巨大公众影响力,促进销售、提高产量的目的。国家体育场公司要求几名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被告: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第一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说,该公司只是涉案产品的监制单位,原告起诉该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爆竹来源合法,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代理人说,“盛放鸟巢”烟花外观是该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没有侵犯“鸟巢”的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烟花制售方赔偿10万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熊猫烟花集团公司和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熊猫公司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经销者,并未参与侵权产品的制造,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熊猫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判决北京市熊猫烟花公司停止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法院判决熊猫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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